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洪兵诉被告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187号

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兵与被告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洪兵挖机费用84744.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4744.36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6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奚延鹏对被告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洪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被告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