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121号
翟成成、翟厚明、陆四霞:
本院受理原告黄雅婷与被告翟成成、翟厚明、陆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雅婷6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均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雅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5元,由被告翟成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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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