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赵步永、袁庆芳、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976号

袁庆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赵步永、袁庆芳、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步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98746.31元、利息、罚息和复利45855.02元,以及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赵步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46000元;三、被告袁庆芳对被告赵步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9号群盛北江豪庭51幢1单元102(含负一层)室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03元,由被告赵步永、袁庆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