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朱雅浠、沈洪岩、朱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78号

朱雅浠、沈洪岩、朱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朱雅浠、沈洪岩、朱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雅浠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695348.97元、利息24112.95元(截止2024年7月21日),以及自202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沈洪岩、朱利萍就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浦口区南浦路323号江岸水城04幢1单元201室)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