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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万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970

徐万里: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万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万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802.01元、公摊费506.93元,合计4308.94元;二、被告徐万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308.94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万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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