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夏太顺、张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96号

夏太顺、张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夏太顺、张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15200元、利息18276.6元、罚息及复利204.2元(暂计至2024年8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4年8月2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4000元;3 判令原告对被告夏太顺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天景山公寓春秀苑44幢104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4、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