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唐传照、刘宏霞诉被告童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225号

童春秋:

本院受理原告唐传照、刘宏霞诉被告童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童春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传照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55402.74元;后续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童春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