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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钱月磊诉被告邓晶、张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222号

邓晶、张旭娟:

本院受理原告钱月磊与被告邓晶、张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邓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月磊归还借款本金8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6000元为基数,自2024 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

被告张旭娟就第一项债务对被告邓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钱月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钱月磊负担220元,被告邓晶、张旭娟负担22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