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407号
杨陵:
本院受理原告成龙汉诉被告杨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815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481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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