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429号
郑杰、南京叁瑞胜势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与被告郑杰、南京叁瑞胜势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鹏飞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郑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鹏飞律师费5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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