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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松建材店诉被告滕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695号

滕德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松建材店与被告滕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滕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松建材店货款34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4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滕德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