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736号
石玉和:
本院受理原告任运国与被告石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玉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运国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6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任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被告石玉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