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576号
南京春秋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叶广与被告南京春秋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广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1民初4576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案依法移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处理。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