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余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46号

余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余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0148元及产生的违约金4482.37元;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间的公摊水电费人民币846.4元,共计人民币15476.77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