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叶广诉被告南京春秋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5-0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576号

南京春秋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叶广与被告南京春秋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5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7元,退还原告叶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