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86号
年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友隆择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年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7969元及利息(利息以79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