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57号
陆元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与被告陆元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栋2单元1708室2020年11月27日-2022 年12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660元(1.36元/月•平方米X109.84平方米X24.5月)、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公共能耗费328元,21栋1单元1704室2020年12月18日-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370元(1.36元/月•平方米X103.97平方米X23.83月)、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公共能耗费328元,11栋2单元705室2020年11月27日-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476元(1.36元/月•平方米X104.32平方米X24.5月)、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公共能耗费328元合计11490元;二、 请求判令被告从逾期之日按应交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暂按400元计算;三、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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