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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1-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45

陈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本金人民币2259.6元、公摊水电费300元及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滞纳金暂计人民币690.3元(违约金/滞纳金以欠付物业服务费本金为基数,按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服务费用的0.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31_日为690.3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本金人民币1506.4元、公摊水电费500元及物业费违约金/滞纳金暂计人民币185.3元(违约金/滞纳金以欠付物业服务费本金为基数,按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各费用的0.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为185.3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费用暂计人民币4566元、滞纳金875.6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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