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672号
汪井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曾庆林、汪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曾庆林、汪井丽清偿原告全部贷款本金1122626.89元,利息32,039.54元,罚息292.60元,复利628.89元,合计1155587.92元,并支付自2024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曾庆林、汪井丽承娜、告律师费损失57000碰俯公费用;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曾庆林名下用于借惠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洲路56号润泰花园5幢1单元1603室的不动产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担保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对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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