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306号
如皋瑞闽石英砂有限公司、施路畅、施路明、施云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鑫合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瑞闽石英砂有限公司、江苏闽江矿业有限公司、施路畅、施路明、施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如皋瑞闽石英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739,528.25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叁万玖仟伍佰贰拾捌元贰角伍分);2、要求被告一如皋瑞闽石英砂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暂计126015.61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零壹拾伍元陆角壹分)(以未支付货款739,528.25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四标准自2023年7月11日暂计至2024年9月9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4、要求被告二江苏闽江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三施路畅、被告四施路明、被告五施云良就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诉讼请求暂计865543.86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万伍仟伍佰肆拾叁元捌角陆分)。】、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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