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173号
赵文:
本院受理原告胡守路与被告赵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守路支付运费10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7687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