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47号
赵恩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恩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959元、公摊费6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5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1487.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