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东方万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1-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59

陆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东方万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1710.67元(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公共能耗费839.09元(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863.2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五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