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强清1号
2025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25)苏0111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裁定受理中石油江苏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对江浦中油销售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浦中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组成江浦中油销售石油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依法对江浦中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江浦中油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9-2号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顾律师;联系电话:19850701630)。债权人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江浦中油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江浦中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浦中油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询问;3.人民法院、清算组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不配合清算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