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60号

张子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1幢1601室2020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149.47元(0.9元/月•平方米*128.07平方米*36月),6幢1606室2020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91.26元(0.9元/月•平方米*86.15平方米*36月),合计6940.73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逾期之日按应交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暂按400元计算;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