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251号
徐喆:
原告冉馨月与被告徐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冉馨月636541.81元;二、被告徐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冉馨月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冉馨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300元,由被告徐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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