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735号
张伟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安与被告金晓、张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金安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