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金安诉被告金晓、张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5-01-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35号

张伟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安与被告金晓、张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金安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