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873号
王红、陈勇:
本院对原告郝玉海与被告王红、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红、陈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郝玉海偿还借款本金196000元,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损失1484.44元,合计197484.4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郝玉海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郝玉海支付律师费12800元;四、驳回原告郝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762元,由被告王红、陈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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