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076号
李宗义:
本院受理原告戴桂兰与被告李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桂兰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戴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宗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