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855号
林伟:
本院受理原告吴大刚诉被告林伟、第三人韩荣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第三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405.2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始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11日为20469.8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合计120875.07元】、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7687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