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环朋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炜、南京环朋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波、庄煜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1-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448号

张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环朋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炜、南京环朋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波、庄煜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徐炜立即向原告缴纳984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利息以984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款项汇入南京环朋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菅理人专用账户;2、请求判令被告二南京环朋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立即向原告缴纳865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利息以86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款项汇入南京环朋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专用账户;3、请求判令被告三张波在未出资的35万元本息范围内(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四庄煜龙在未出资的35万元本息范围内(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张维凤

联系电话:025-837686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