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申请执行人唐万云与被执行人江苏青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长青、于明、周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日期:2025-01-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异158号

徐长青、于明、周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唐万云与被执行人江苏青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111执1257号。执行过程中,江苏青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万云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及单颖与南京玖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111执异158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证据、传票等材料。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七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2月18日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召开听证。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马

联系电话:025-83768705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