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967号
南京傲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江泽: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与被告南京傲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江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商家服务套餐合作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套餐服务费人民币15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一公司法人兼股东)在注册资本未实缴范围内为被告一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补充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