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637号
蒋恩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松建材店诉被告蒋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46.25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46.25元),合计30546.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028-837689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