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447号
周福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林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周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林建材经营部货款10245元及逾期利息(以10245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25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林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周福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