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京红双橱柜有限公司、殷延仑、孙洪生、刘宝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5-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841

孙洪生、刘宝喜

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红双橱柜有限公司、殷延仑、孙洪生、刘宝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84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十二二十五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