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何琴诉被告范小功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535

范小功:

本院受理原告何琴与被告范小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琴要求与被告范小功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何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