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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娄和光诉被告陈一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458

陈一刚:

本院受理原告娄和光与被告陈一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一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娄和光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娄和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一刚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