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897号
张金、李洁、南京载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金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29600元、利息26135.19元、罚息及复利445.01元(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4年4月1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张金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李洁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王桥路188号13幢一单元3101室房产、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文晖路35号1幢一单元301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李洁、南京载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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