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482号
江苏七彩东方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楚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七彩东方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25119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