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544号
周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张德才、沈兴红与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544号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决准允执行被告沈兴红/许庭进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大新华府38幢一单元801室房产。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