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270号
谢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中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志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中良劳务费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志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