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970号
侯运动: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运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保元返还中国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L24型柴油发电机一台,若经强制执行,因发电机遗失、毁损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返还,则被告侯运动应当折价赔偿原告李保元3000元;
二、被告侯运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保元租金35500元;
三、驳回原告李保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侯运动负担800元,由原告李保元负担25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