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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惠珍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梁开秀、杜道成、第三人南京德筑贸易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806号

梁开秀、杜道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惠珍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梁开秀、杜道成、第三人南京德筑贸易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开秀、杜道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320万元、480万元未缴出资本息(本金分别为320万元、480 万元,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德筑贸易有限公司在(2023)苏0191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惠珍建材经营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惠珍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元,由被告梁开秀、杜道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