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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付大磊诉被告邵丽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300号

邵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付大磊与被告邵丽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邵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付大磊租金34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邵丽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