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300号
邵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付大磊与被告邵丽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邵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付大磊租金34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邵丽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