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岑巍、朱金梅、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426号

朱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岑巍、朱金梅、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岑巍、朱金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94251.14元、利息43340.55元、罚息341.53元、复利807.99元,并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岑巍、朱金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73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浦口区望江悦府17幢1单元1402室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206元,由被告岑巍、朱金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