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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必松诉被告马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350号

马文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必松与被告马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文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必松借款本金317199元及逾期利息(以317199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8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必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刘必松负担3217元,被告马文玉负担558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