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纪华诉被告耿亮、第三人徐春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464

徐春妃:

本院受理原告赵纪华与被告耿亮、第三人徐春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46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赵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纪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