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申请执行人南京旭之升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云视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本军、南京速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孔维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4-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异145号

南京云视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本军、南京速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孔维晴:

在本院执行南京旭之升物业有限公司与南京云视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旭之升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王本军、南京速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孔维晴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王本军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本军应在未出资115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旭之升物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2024)苏011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清偿责任。二、追加第三人南京速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京速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未出资69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旭之升物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2024)苏011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清偿责任。三、追加第三人孔维晴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孔维晴应在未出资46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旭之升物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2024)苏011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邢啸天

联系电话:025-83768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