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执异147号
南京宇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吴永华:
在本院执行南京市浦口区浦嘉五金经营部与南京宇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浦嘉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吴永华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吴永华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永华应在未出资90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浦嘉五金经营部承担本院(2024)苏0111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邢啸天
联系电话:025-83768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